推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确,破产法实施以来大部分企业破产未适用破产法,[26]这是否就证明中国企业没有破产可言?破产法在中国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赖于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它们是完整的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部分,破产法则是市场退出制度的核心。
因为因果关系不仅包括必要条件的因果关系,还包括充要条件的因果关系和充分条件的因果关系。(二)近因说证伪 双层次原因说是美国刑法学界关于因果关系理论的通说,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定原因二个层次。
而由于身高、相貌、学识等多方面原因,该女子根本就相不上该暴发户。[7]而直接故意危害行为可以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充要条件、 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8]因此,在直接故意的行为中,偶然的因果关系完全可以成为定罪的客观基础,从而影响定罪和量刑。乙与甲素来有隙,自认为气死人不偿命,趁机落井下石,侮辱和刺激甲,并造成甲断绝人间一切念想,投江而亡。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先前行为,那么,先前行为就是结果的远因。条件说从形式上类似于必要条件说,它具有必要条件的一些特征,也正是这一特征,在导致其扩大原因范围的同时,也限制了正常因果关系的范围,造成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一)条件说导致无限度扩大和缩小因果关系范围 在大陆法系中,涉及到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是条件说。偶然因果关系说 在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难题,而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更是难上加难。作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是否向贷款人还钱取决于国王的选择。
既有的市场特权是激励社会精英不使用暴力的更大特权体系的一部分。英国中世纪的土地法对此提供了一个具体说明,我将在后面详加讨论。或者对最高法院的裁决视若无睹,或者像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那样,解雇不作出有利裁决的法官。当亚利士多德(Aristotle,1988,第90~91页)在其《政治学》中谴责人治而不是法治时,他似乎也是指前者缺少永续性。
基于这一原因, 市场、民主、法律体系等主要的开放进入制度,无一能够直接移植到作为自然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分裂的精英们解决纷争的方式是对作为统治联盟首脑的国王权力设置许多限制,而且这些限制是实际有效的。
因此,本文的主旨也许有些悲观。这些改革也许勉强维持几年,但都难以持续。相比于开放进入秩序的统治者,自然国家的统治者只承认相对更少的可信承诺,他们会设法取消或废止那些让他们感到不快的法律和制度。自然国家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作出调整,从而违反法治的基本特征。
正如下一部分要讨论的,该问题与创立一个永续国家的问题紧密相关。脆弱型国家往往很贫穷,容易导致暴力,而且,它们拥有的制度和可信承诺极为有限。对于为什么将这些制度从发达国家移植到发展中国家如此困难,NWW理论给出了一个新的解释。11世纪的英国,封建领主死后,国王将收回土地。
这些激励与创建永续国家所必需的可信承诺以及法治的动态属性都密切相关。每一种社会秩序代表一种特定的限制暴力的人类关系模式。
缺乏长远视野极大地阻碍了社会开展长期投资的能力,而长期投资才能带来长期经济增长。本文将着重关注法治的两个方面:第一,确定性原则(the idea of certainty),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政府不能任意滥用法律。
第二,政治的复杂性涉及统治联盟或领导人变更问题:自然国家很少有制度可以约束新的统治联盟及其领导人遵守今天的规则。伴随着其他启动条件的缺失,大多数自然国家也缺乏永续性,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在过去长达40年的时间里,试图将市场、选举和司法体制移植到绝大多数自然国家的改革并未给整个发展中世界带来繁荣的市场、有活力的民主和独立的司法。永续性的缺失意味着它们无法制定长期政策,因此这些国家经常在制度和政策上发生重大转变,无论是在发生了激烈的政变(像1973年智利)或严重的金融危机(像2001年阿根廷和1997年泰国)之后,还是更加迂回的和被拖延的社会转轨后,如当今的俄罗斯、津巴布韦、委内瑞拉、肯尼亚和南非。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租金就会消散,联盟成员不争斗的激励也会减弱。促进对市场开放进入的改革也会消耗掉这些租金。其中每一个自然国家的转轨都反映了永续性的缺失,只要统治联盟的需求发生变化,为了保持政治稳定(有时,在面对更严重的失序时因为仅仅一点点的政治稳定),国家领导人就可以调整制度、政策、租金和特权。
如果不支持政府,公民的供水就会被切断。由于自然国家无法非人格化地对待公民,它们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从今天的规则看有利可图的投资到明天就未必如此,尤其是,如果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运用政策工具来剥夺有价值的投资时更是如此。在开放进入秩序中,我们把法治的这一特征视为当然,但是那些生活 在自然国家的人却无法这么看(在开放进入秩序中,这一动态属性并不总能得到保证。
相反,当一个社会的主要阶层的个人拥有相同的社会人格面貌时,它便是一个由非人格化关系主导的社会。因此,发生暴力的可能性提高了,尤其是危机时期。
在法国,它们发生在1880年代。它们不但无法对那些提供确定预期的制度和规则作出广泛的可信承诺,也产生不了平等对待最大多数群体公民的非人格化规则。许多非洲的领导人也同样如此。一旦自然国家的统治者为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而调整统治集团时,先前约定的权利和改革就会落空。
国家难以简单地宣布那些非人格化的规则和权利,因为它们的统治者或那些继位的统治者明天就可以改变这些规则和权利。我们来分析一下早期英国的中世纪历史。
原因在于,他们的改革药方不过是开放进入社会的制度和政策。在这种社会秩序中,政治系统操纵经济系统来创造租金,以便控制暴力和维持秩序。
换言之,尽管一开始这些公司作为自然国家的产物是人格化的,然而,它们提供了创立非人格化证券市场的激励,以便提高企业的价值并加大所有者资本的流动性。开放进入秩序同样维持了竞争性市场,这些社会由此产生了长期经济增长。
第三个启动条件,即对军队的统一控制,是法治的另一个明显前提。最后是成熟型自然国家,它们发展出了复杂的、与国家保持距离的私人组织。第二,这一进程中暴力的程度日渐减少。公共服务的非人格化提供降低了权力的好处,从而防止政府当局通过威胁要停止供应有价值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来干预公民的选择。
要实现法治,自然国家必须从有限进入秩序向开放进入秩序转轨。只要某个小团体可以运用暴力来迫使其他人屈从其意志,那么,无论法治还是可信承诺都将落空。
自然国家vs.开放进入秩序 自然国家有许多与开放进入秩序一样的制度,如政党、选举、市场和法院。它们也可能在一夜之间结束自由与民主。
事实上,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们长期公然解雇那些约束他们的法官,著名的有首席大法官科克(Coke,1616~1617)和库鲁(Crew,1627)(参见Hirst,1986)。尤其是,议会法律的地位和议会对征税的控制变得神圣不可侵犯,而在前一个世纪,这两个方面都是充满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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